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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志圣训》第二十三章 论犯罪刑事及公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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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节 杀人罪之严重性

   真主说:“有意识地杀害信士者,其报应是火狱,永居其中,遭到谴怒,并备大刑。”(《古兰经》四:9 3)
一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不得亏杀一人。阿丹圣人的长子,首开杀人之例,故一切人命案,均由他负责。”(4)①
二 又说:“后世真主首先判断的,就是人命案。”(4)
三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信士只要不故意杀人.其宗教领域永远是宽广的。”(2)
四 又说:“是罪,真主皆可恕饶,除非贰主而死或谋杀信士。”(2)
五 又说:“据真主看,杀死一个穆斯林,较世界灭亡尤为严重。”(2)
六 又说:“假设天地之人,共杀一位信士,则真主必使他们统统堕入火狱。”(铁)
七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跳山而寻死者,永远在火狱里跳落。服毒而自杀者,永远在火狱里服毒。用铁器而自杀者,永远在火狱里刺肚。”(4)
八 又说:真主最恨之人有三种:作奸犯科者,行古礼旧俗者,非法倾人之血者。”(布)
九 有人请教伊本阿巴斯:故意杀死信士,随即懊悔守正,怎么样?他说:真主怎能准其忏悔呢?我听穆圣说:“到了后世,被杀者拉住凶手,脖子不停流着血,说道:主啊!你问他们为何杀我?真主说:‘故意杀死信士者,其报应是火狱。’这段经训,并无被废止。”(3)
一0 赛尔德说:我对伊本阿巴斯念真经章“懊悔者例外”这一节天经。他说:“这是满克章,已被美地纳章所废止。”(3)
—一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谁杀死同盟者,谁闻不到乐园之气味。乐园气味,四十年才能到于鼻。”(2)
一二 札比尔的传述:道西族俄木尔之子图法理来见穆圣说:“圣人啊!迁到鄙处去吧,我们有铜墙铁壁般的城堡,保护你。”穆圣因与辅士有约,未允。穆圣既迁都美地纳,图法理与一个族人,亦迁是地,该人病笃,不能忍耐,以箭头断指,流血过多,终于死亡。图法理梦见他样态很好,两手被遮,他说:“真主待你怎样?”该人说:“因我舍家,与圣人同处,真主恕饶了我。”他说:“你的双手怎么包扎着?该人道:“主对我说:我们不治理你所毁坏的肢体。”他醒后,讲述给穆圣,穆圣说:“主啊!饶恕其手!”(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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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即戛比理杀死哈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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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1:20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抵命、血锾与赔偿

真主说:“抵偿对你们有永生。”“信士啊!抵命为你们之定制:公民抵公民,奴隶抵奴隶,妇女抵妇女。”“误杀信土者,当释放一名信道的奴隶,将血锾交给其家属。”(《古兰经》二:179,二:78,四;92)
(一)公平抵偿和善处罪犯
一三 艾奈斯的传述:一个犹太人,用二石砸伤一个少女的头,人问她是谁干的这个勾当,一直数到那个犹太人,少女默首称是,穆圣派人把他传来,并不隐昧,穆圣命令,同样以二石击伤其头。(5)
一四 奈度尔的女儿,击伤了一个幼女的门牙,诉诸穆圣,穆圣命之抵偿。(2)
一五 鲁班雅的姐姐温姆赫力塞,伤住一个男人,诉之穆圣,他说:“法定抵偿。”鲁班雅的母亲说:“圣人啊!能让妇女抵偿?指真主起誓,不行。”穆圣说:“赞颂真主!抵偿乃天经所规定。”她说:“绝对不行”终于对方接受血金。穆圣说:“仆民中有真主满足其心愿者。”(2)
一六 闪达德的传述:我记两段圣训:“真主命令善待万物,故你们杀人时,采取优良的方式。宰牲时,要温和。刀要磨快,使被宰者不觉其苦。”(5)
(二)血锾的定额和标准
一七 阿木尔的传述:穆圣说:“故杀信士者,交给死者家长处理,或杀死,规赔血金,听其自便。血锾是三十头五岁母驼,三十头四岁母驼,四十头三岁母驼。这是血锾的标准,自己评议亦行。”(2)
一八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误杀的血锾是二十头五岁的母驼,二十头四岁的母驼,二十头一岁的母牛犊,二十头一岁的公牛犊,二十头二岁的母牛犊。”(6)
一九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一个阿底族的人被杀,穆圣规定其血金为一万二千银币。(6)
二0 俄木尔的传述:我曾祖父说:穆圣时代,血金价格是八百金币,或八千银币。当日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的血金,是穆斯林的一半。到欧玛为哈里发时,还是这样。欧氏说:驼价太高。于是规定一千金币或一万二千银币,或二百头牛。或二千只羊。或二百套衣服。异教徒的血金,无有变动。(2)
二一 穆圣说:“准故杀的血金,像故杀一样多,但不抵命。”欧玛亦如此执行。(2)

二二 阿布顿拉说:准故杀的血金,是二十五头五岁的母驼,二十五头四岁的母驼,二十五头三岁的母驼,二十五头一岁的母牛,二十五头二岁的母牛。”
二三 阿力说:“准故杀者的血金,是三十三头五岁的母驼,三十三头四岁的母驼,三十四头二岁有孕的母驼。”(艾)
二四 穆圣说:“准故杀是以鞭子或棍子将人致死,其血金为一百只驼,其中四十只为带孕者。”(2)
二五 又说:“冒充医生将人致死者,应赔偿。”(3)
二六 又说:“女人的血金,是男人的半数或三分之一。”(2)
二七 又说:“昧徒的血金,是信士的半数。”(6)
二八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说:“获利赎身之奴隶,可按其身价取血金或继承。”一说:先偿其身价,下余者归其所有。(6)
二九 又说:“盲目用石块,或鞭子,或棍棒将人致死,便是误杀,出误犯之血金。故杀者,当以法惩办。对此纷争,必遭主怒,不得宽免。”(2)
三0 义姆兰的传述:穷人家的孩子割掉富家子弟的耳朵,告于穆圣,穷人说:“我们是穷人。”穆圣不让他们有丝毫的赔偿。(2)
(三)胎儿和肢体的赔偿
三一 艾布胡勒的传述:胡宰理族的两个妇女打架,一个用石头把另一个击死,胎儿亦死。他们告给穆圣,穆圣判断女罪犯赔偿,胎儿按仆婢赔,大人按法定赔,令其子或亲属继承之。该族的那比埃之子罕默勒说:圣人啊!我怎能对不能吃喝。不能叫说者赔损,这真冤枉!穆圣说:“你象算卦先生一样罗啸什么呢?”(5)
三二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以手示意说:“大指小指,价值相同。”(4)
三三 穆圣论脚手的赔偿说:“损人一指,赔人十驼。”(3)
三四 俄木尔的传述:我祖父说:穆圣判断:割人鼻子,赔全份血金。割鼻尖,赔半份血金。断手或断脚,赔半份血金。破头或刺腹,赔三分之一,损一指赔十驼,毁一牙赔五驼。(2)
三五 穆圣致也门人书中规定:命价是一百只驼,割鼻或舌、或两唇,或睾丸,或阳物,或脊柱,或两眼,均与命价同。(3)
三六 穆圣判断;剜坏眼,断废手,拔虫牙,各赔血金的三分之一。(2)
(四)无名案之处理法
三七 海底志之子拉菲阿的传述:迈斯欧德之子穆汉义索同赛海里之子阿布顿拉二人,自海白尔而来,到枣园分手,后者被人杀死。怨主控告一个犹太人是凶手。死者的哥哥阿布顿赖罕曼同其两个堂兄弟侯沃义索与穆汉义索,来见穆圣。阿氏年纪最小,却先发言。穆圣说:“让年长者先说。”二位堂兄,讲明经过。穆圣说:“你们应出五十人发誓,肯定凶手之所为。”他们说:没见之事。如何盟誓?穆圣说:“那么,可让犹太人出五十人盟誓以洗其怨。”他们说:圣人啊!他们都是昧徒。穆圣亲自赔其血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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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2:23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不当赔偿之案情

(一)恶霸自招之祸
三八 义姆兰的传述:甲咬乙的手,乙拔手,将甲之门牙带掉,告之穆圣,穆圣说:“你们像牝马一样咬自己的同胞,故无赔偿。”(5)
三九 又说:“假设有人不经许可窥伺你,你用石击之,伤其眼,你毫无赔损。”(3)
四0 一个人见穆圣说:有人掠我财,你意下如何?穆圣说:“不给。”他说:人杀我。穆圣说:“抗之。”他说:我殉命。穆圣说:“你成烈士。”他说:我将人杀死,穆圣说:“他在火狱中。”(穆)
(二)叛徒、强盗和流寇
真主说:“叛徒者瞒昧而终,其工作今后二世均无效,永为火狱之徒。”(《古兰经》二:2217)
又说:“向主圣宣战,积极乱世者之还报,是杀戮,或钉死,或相宜地割去手脚,或流放。这是今世的侮辱,后世将受巨刑。(《古兰经》五:33)
四一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除三件事,不得杀死见证主圣之信士:即以命抵命,有妇之奸夫,弃众叛教者。”(5)
四二 义克勒默的传述:阿力烧死一般叛教者。伊本阿巴斯听到就说:假设是我,我必杀之,因为穆圣曾说:“改教者,应杀之。”我不烧之,因为穆圣曾说:“你们不要用真主之刑罚!”阿力听到,即说:“伊本阿巴斯正确!”(3)①
四三 艾奈斯的传述:几个欧克勒族人,来见穆圣.奉了教,在美地纳住,闹肠胃病,圣人教他们到乡下牧驼,他们饮其溺和奶而愈。。后来他们叛了教,杀死圣人的牧人,偷了天课驼,逃之夭夭。穆圣派人追之,捕回后,断其手足,剜其眼,投其热地,伤益重,乾渴而死。(4)
四四 阿力的传述:穆圣说:“世纪末,有种人出现,年轻才疏,口说圣贤之言,信仰不过喉管,叛教之快,如箭过弦。随地杀之,杀之者后世有赏。”G)
(三)侮辱至圣者斩
四五 阿力的传述:一个犹太人侮骂穆圣,一人将之缢死,穆圣废其命价。(艾)
四六 一个瞎子,杀死自己的婢妾,穆圣受理这个案件,集合群众,当面质问瞎子,他说:她经常辱没你,我数次禁止,不听,我就用匕首刺其肚而死。穆圣说:“啊!大家见证,其命无偿。”(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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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伊本阿巴斯,当时任巴索拉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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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2:46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盗窃罪及其处罚

真主说:“男盗女贼,你们断其手,以报其所为,此乃真主之惩罚。”(《古兰经)五:38)
四七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真主憎恨盗贼,偷一盔应断其手。偷一绳,亦应断其手。”
四八 俄依舍的传述:穆圣说:“偷金币者,超过一圆的四分之一以上,始割其手。(5)①
四九 伊本欧玛的传述:一人盗窃价值三圆银币的剑鞘,穆圣断其手。(3)
五0 一说:有人盗窃价值一圆金币或十圆银币的剑鞘,穆圣断其手。(2)
五一 有人请教欧伯德之子法达勒:断了盗窃犯的手,把手挂在他的脖子上,是否合乎圣行?他说。穆圣曾经这样做过。”(6)
五二 阿布顿拉的传述:有人关于盗窃树上的果品问题请示穆圣,他说:“因饥而食之者无伤,带走者赔偿并受罚,从晒果地方盗取价值一个剑鞘之果品者当断手。不足此数者赔偿并受罚。”(3 )
五三 拉菲阿的传述:穆圣说;“盗窃树上的水果,不割手。”(6)
五四 札比尔的传述:穆圣说:“昧物者,霸占者,抢劫者,应断其手。”(6)
五五 布斯理的传述:穆圣说:“作战时,犯盗窃罪,不断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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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沙菲尔等主张偷不够一元金币四分之一者不断手。艾布哈尼法等主张,不到十元银币者不断手。马力克等主张,偷三元银币者,即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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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3:07 |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 奸淫罪及其执行方法

真主说:“淫妇奸夫.应各打百鞭。你们既信主与末日,为主道不该对之表同情。请信众出临其刑。”(《古兰经》二四:2)
(一)奸淫之可耻和制裁
五六 艾奈斯的传述:我给你们传一段任何人没讲过的圣训:“知识泯灭,愚昧猖獗,公开酗酒,奸淫盛行,男少女多,甚至五十个女人只有一个主其事者,这些都是世界末日的征兆。”(2)
五七 哈力德之子宰德的传述:我听穆圣命令,对未婚的奸夫打百鞭,并放逐一年。(2)
五八 欧巴德的传述:穆圣说:“真主对奸淫罪有规定,你们当守其法:双方皆未婚,各打百鞭,流放一年。双方皆已婚,各打百鞭,用乱石击死。”(2)
五九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欧玛在穆圣的讲台上说:真主以真理派圣人,降经典,经典有对奸淫石击死刑之规定,穆圣行之,后人仿之,恐怕久而久之,人们不从。天经规定:凡已婚男女,发生奸淫,或承认,或有证明,或妇有孕,均依法以石击毙。(5)
六0 马尔兹来见穆圣,自招犯了奸淫罪,穆圣不理,连招四次,穆圣命其受刑,他惧石击而逃跑。有一人碰见他,用骆驼的牙床骨打之,众人亦打,结果毙命。他们把经过情形告给穆圣,穆圣说;“你们怎不宽免他呢?”门弟子们对此纷歧,穆圣说:“他已悔过,真心悔过,可容全民。”(5)
六一 伊本欧玛的传述:一对犹太族男女苟合,被带给穆圣处理。穆圣到犹太区说:“你们知道《讨拉特》对奸淫罪如何规定吗?”他们说:“让男女涂黑了脸,倒骑牲口,游街示众。”穆圣命读《讨拉特》,读者读到石击刑时,以手盖之,越过不读。赛拉目之子阿布顿拉在场,请穆圣令读者抬其手,看出石击经文,穆圣遂下令将二人砸死。伊氏说:我已参加石击,亲见奸夫保护淫妇,怕石击住。(5)
六二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婢女犯奸罪,证明后,只鞭打,不怪罪。再犯,照样处理。再犯,可售之,虽换一根发绳也行。”(5)
(二)孕妇和产妇可缓刑
六三 阿力讲演说:众位!奴仆,无论已婚与否,均应受法。穆圣的一个使女犯了奸淫罪,教我鞭击她,不料她将已分娩,我怕打坏了她,禀告给穆圣,圣人说:“你作得很好,应该缓刑。”(5)
六四 义姆兰的传述:一个朱海奈族的女人,因奸怀了孕,来见穆圣说:“圣人啊!我犯了罪,你执行我吧!穆圣请其监刑人,要善待她。等她分娩后,穆圣命令石击之。击前人给她盖上衣服,死后穆圣给她行殡礼。欧玛问道:圣人啊!为什么给淫妇行殡礼?穆圣说:“自招便是真心懊悔,哪种忏悔比献牲真主最为高贵呢?”(5)
(三)鸡奸、兽奸和乱伦之处分
六五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说:“你们遇见像鲁图圣人的民族一样好男之风者,当杀施动者与被动者。”(6)
又说:“我最害怕我的教族,犯鲁图民族的好男毛病。”(2)
六六 又说:“兽奸者,当杀人和兽。”有人问伊本阿巴斯:杀牲畜是何道理?他说:人讨厌食其肉,故如此为之。(2)
六七 一说:“兽奸者,无死刑。”(2)
六八 白拉义的传述:我见叔父扛着旗,我说:到何处去?他说:一个人娶其父亲的女人,穆圣派我斩其首,没收其财。(6)
六九 一个人奸了妻子的丫环,库法总督努阿曼受理此案,对犯人说:“我
照穆圣的判断来处理,你妻许可丫环给你作妾,我只打百鞭,否则,执行磔刑。”其妻许可,故给以百鞭。(6)
(四)坏人名节和人身攻击罪
真主说:“诬蔑贞女而无四人之证者,当鞭八十,永不准其作见证。这些人确是恶徒,除非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真主多恕大慈。”(《古兰经》二四:4——5)
七0 赛海理的传述:一个人来见穆圣,承认他与某个女人有私通关系,穆圣派人去问,女方完全否认,穆圣便对男的执行鞭刑。(2)
七一 一说:男的是个未婚的,穆圣先打他百鞭,要他对女的据证,他不能,证明他是捏造又因诬蔑罪,打其八十鞭。”(2)
七二 俄依舍的传述:我被人冤枉,真主降经给我洗白,穆圣到讲台诵读讲明后,命令对两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执行诬告罪。(6)①
又说:“谁冤枉自己的属下,到后世,主必鞭打之。”(铁)
七三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说:“唤人为犹太人者,应笞二十。说人为二姓人者,应笞二十。故意奸淫近亲者,应杀无赦。”(铁)
七四 准度卜的传述:穆圣说:“妖言惑众之术士,当斩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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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男即汉撒尼和默斯特罕。一女即罕姆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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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43:26 |只看该作者
第六节 酒之害与酗酒罪

七五 艾奈斯的传述:穆圣对饮酒者,以枣枝和鞋打其背。艾布伯克时,打四十下。欧玛时,乡民饮酒之风太盛,求大家之意见。奥夫之子阿布顿赖罕曼说:“我以为应处罪轻之刑律。”欧氏下令,打八十。(4)
一说:人给穆圣送来一个酗酒者,穆圣用两根枣条击之四十,或以两鞋击之四十。(4)
七六 穆圣时代,一个叫阿布顿拉的,外号“笨驴”,穆圣常因其滑稽而乐,他常酗酒,穆圣不止一次打他,众人说:圣人啊!此人迷酒不改,应诅咒之。穆圣说:“不可。我知道他很爱主圣呢!”(布)
七七 艾布穆萨的传述:欧斯曼执政时代,沃力德酗酒,命伊本哲俄法尔打之,打四十下,阿力说:“且住!穆圣打四十,艾布伯克打四十,欧玛打八十,每个都很好,我以为四十最好。”(2)
第七节 法制准则与治安公例
(一)严惩极办
七八 俄理革默的传述:带来一名杀人犯,穆圣问之,他一口承认。穆圣把他交给冤主,犯人脖子拴着皮绳。他们刚走,穆圣说:“杀人者与被杀者,均下火狱。”冤主听见此话,遂赦免之。(5)
七九 又说:“杀其仆者,我们杀之。断仆鼻者,我们断其鼻。”(6)
八0 苏拉革的传述:我亲见穆圣,让子抵父命,不让父抵子命。(铁)
八— 一说:“不在清真寺内执行。父杀其子不抵命。”(铁)
八二 阿力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无法律责任:(一)熟睡者,到醒时为止。(二)幼童,到成丁时为止。精神病患者,到恢复理智为止。”(6)
八三 俄理革默的传述:穆圣对被人强奸的女人说:“去吧,真主恕饶了你。”(6)
八四 穆圣时代.一女被人强奸,穆圣免其处分,给奸夫以处分,无言明彩金事。(铁)
八五 哈基姆的传述:穆圣禁止在寺院里抵偿、执行、吟诗。(2)
(二)处分改造
八六 艾布布尔德的传述:穆圣说:“除真主所定的刑事案外,一般不得超十鞭。”(5)
八七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曾用杖击和充军的处分,艾布伯克与欧玛亦然。”(3)
八八 穆圣曾为冤狱拘留一个人,以后释放。(6)
八九 有一帮人,因盗窃嫌疑,被白施尔之子努阿曼捕押多日,后来释放,无审讯,亦无笞打。(2)
九0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穆圣憎恨男变女,女装男者,他说:“你们把他们发配到外乡!”穆圣和欧玛,都曾这样实行过。(布)
九— 一个男妓,把脚手用指甲花染红,人们把他送给穆圣,圣人问:“这是怎么回事?”大家说:“此人慕仿妇女。”穆圣下令,把他流放到白基阿。大家问,是否杀之。穆圣说:“我禁止杀死礼拜之人。”(艾)
九二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打人时,不要打其脸。”.(3)
(三)宽大赦免
真主说:“恶有恶报,宽宥者,其代价,在真主。”(《古兰经》四二:4 0)
九三 艾布舒勒罕的传述:穆圣说:“人命案或损伤案,可用三种方式解决:或抵偿,或赦免,或赔损。用其它方式,即为犯法,应科痛刑。”(3)
九四 艾奈斯的传述:我见穆圣,凡遇抵偿案情,辄命人宽赦不究。”(2)
九五 穆圣说:“身体被伤而饶人者,主升其一个品级,销其一件过错。”(2)
九六 俄依舍的传述:穆圣说:“遇犯法事件,你们应先自行互相宽免。公案一经我手,必执法以绳。”(2)
九七 又说:“司法者,尽量设法对穆斯林少执行。罪犯如有挽救余地,尽力宽大处理。作领袖者,宁宽无严。赦免犯罪,胜于用刑犯错。”(3)
九八 一个默赫祖姆的贵妇,犯了盗窃罪,古勒史人怕失体面,请穆圣宠幸的吴萨默去讲情。穆圣说:“难道你对犯真主科条的事用情?”穆圣站起,讲演说:“公众啊!先民们因执行不公,都被灭亡了。他们刑不上大夫,贵族盗窃则无罪,平民盗窃则极刑。指真主盟誓:假设穆罕默德的女儿法图梅犯了盗窃罪,我必断其手!”遂断该妇之手。(5)①
九九 又说:“在一地处决一案,对当地之人,比降四十日雨,尤为有利。”(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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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默赫祖姆是古勒史著名氏族,这个贵妇即艾斯沃德之女法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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