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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酒之害与酗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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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3:1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七五 艾奈斯的传述:穆圣对饮酒者,以枣枝和鞋打其背。艾布伯克时,打四十下。欧玛时,乡民饮酒之风太盛,求大家之意见。奥夫之子阿布顿赖罕曼说:“我以为应处罪轻之刑律。”欧氏下令,打八十。(4)
一说:人给穆圣送来一个酗酒者,穆圣用两根枣条击之四十,或以两鞋击之四十。(4)
七六 穆圣时代,一个叫阿布顿拉的,外号“笨驴”,穆圣常因其滑稽而乐,他常酗酒,穆圣不止一次打他,众人说:圣人啊!此人迷酒不改,应诅咒之。穆圣说:“不可。我知道他很爱主圣呢!”(布)
七七 艾布穆萨的传述:欧斯曼执政时代,沃力德酗酒,命伊本哲俄法尔打之,打四十下,阿力说:“且住!穆圣打四十,艾布伯克打四十,欧玛打八十,每个都很好,我以为四十最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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