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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农产品(欧什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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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2:4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刘少君

问:什么是伊斯兰教的农产品制度?它是什么时候规定的?有什么作用?
答:伊斯兰教的农产品制度是专指农产品应该出散的“天课”而言;阿拉伯语称其为“农产品则卡特”。意为“洁净农产品”,即通过交纳农产品“天课”是自己的农产品更加洁净。在阿拉伯语里,“天课”有下面几种含义:一、它纯洁了缴纳天课者的心灵、财产,使他不至于陷于自私自利和穷奢极欲的物欲泥潭中不能自拔。二、真主藉此纯洁了其财产,并使他的财产增加。三、纯洁了缴纳者的灵魂,同时亦是对接受天课者的心灵是一种洗礼,使其更加敬畏真主,免于对自己富裕的穆斯林兄弟产生嫉妒、不满和怀恨情绪。四、让人们感受到信仰者宽容大度、慷慨好施的情怀,有利于让富人戒除贪得无厌、心灵狭隘等等人性缺点。五、它还是有效预防社会犯罪、社会邪恶的良药和化解剂,让许多非穆斯林社会所存在的种种弊病化解于无形。《古兰经》云:“在他们之前,安居故乡而且确信正道的人们,他们喜爱迁居来的教胞们,他们对于那些教胞所获的赏赐,不怀怨恨,他们虽有急需,也愿把自己所有的让给那些教胞。能戒除自身的贪吝者,才是成功的。”(59:9)“城巿的居民的遗产,凡真主收归使者的,都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财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刑罚严厉的。”(59:7)
并且,继礼拜之后,“课”是穆斯林最为重要的宗教义务。它不但展现了伊斯兰的圣洁和纯洁并且净化了人心,牢牢夯实了穆斯林社会道德大厦的根基,亦是非穆斯林社会望尘莫及的社会融资模式。它调整了穆斯林社会的贫富差距,为富者与贫民之间搭建了一座团结友爱的携助之桥。缴纳农产品天课,是真主的命令,是每个具备条件的穆斯林所应担负的义不容辞的义务。缴纳农产品天课者,得享后世永恒的幸福,免遭火狱的刑罚;获得农产品天课者,享受了穆斯林社会暖暖的温情,感受到作为一名穆斯林的光荣和自豪,他会更加虔诚地履行功修,感谢真主的慈悯。
正如哈木宰•阿卜杜所简述的那样:农产品天课,不仅是一种施济,而且是穆斯林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穆斯林所征收的什一税。它不仅是一种友爱的表达,而且还是穆斯林社会调节贫富的一种方式。它对富人而言,只是九牛一毛;同时还是对后世的一种投资,是一种精神投资;但对穷人而言,则宛如久旱的大地忽逢甘霖,不仅让穷人感受到来自真主的煌煌宏恩,而且穷人对富人亦不会太忌妒,亦会感到来自富人的关爱,对他们产生一种感恩的心理。这对建立和谐的穆斯林社会至关重要。农产品天课,对于信仰诚笃的穆斯林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他们虽然在今世付出了极少的一点,但在真主那里,会被记录上很大的一笔投资,是他们得享永恒的天堂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其实,他们很会做生意,付出的极少,得到的甚多,并且藉此纯洁了自己的财产。……缴纳农产品天课,是来自神圣的《古兰经》的命令,亦是清高的真主为穆斯林社会的和谐发展所采取的一种天启的协调方式,是直接来自真主的意志。因此,穆斯林相信这是最为合情合理的调节方式。
农产品“天课”和其他“天课”一样,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制度,是每一个穆斯林应遵循的主命;即“奉主命而定”的宗教赋税,是伊斯兰教重要的经济制度,最初仅是作为一种自由施舍的慈善行为受到提倡。直到公元622年,穆圣率众迁徒麦地那后,建立了最初的穆斯林政权。为维持政权生存,一方面要同麦加贵族进行军事斗争,另一方面也要安排好来自麦加的迁士们的生活。为解决这一问题,穆圣除以战利品补充一部分外,不得不依靠麦地那人的农产品捐献,以便安定穆斯林社会;于是在公元623年规定了所有物的“天课”制度。农产品“天课”也是在此时被规定的宗教赋税;它在当时起到稳定伊斯兰教政权的伟大作用。现在它也起到稳定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作用。
问:农产品“天课”是伊斯兰教重要的经济制度,它是否和自由捐献、自由施舍是一样的?
答:农产品“天课”无论从意义上还是形式上与施舍、自由捐献都不尽相同。农产品“天课”带有严肃的法律约束性质,而施舍、自由捐献等则是自愿自觉的行为,而且金额数量、财物种类和农产品“天课”不一样,没有严格的限制。
问:那种人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
答:1、他必须是穆斯林;2、具有农产品的所有权;3、具有土地使用权;4、具有农产品满贯者。5、土地必须是能够耕种并且有出产的。
问:多少是够农产品满贯者?
答:粮食的满贯,穆圣曾经说过:“粮食不到五个‘卧斯戈’者,无课。”
问:一个‘卧斯戈’是多少?应该怎么样计算?
答:一个‘卧斯戈’等于六十升,(五个等于三百升)每升等于四‘孟代’。(4×300=1200孟代)一‘孟代’等于一磅另一磅的三分之一。一磅相当于我国的0.907市斤,1磅+1.333=1斤2市两多。1.2市斤×1200孟代=1440多。所以,满贯者必须是具备1440斤多的粮食的人。
问:那中农产品必须出“天课”?
答:农产品指田地、果园、自行劳动生产出的粮食、(包括小麦、大麦、大米等等)果品、蔬菜、蜂蜜、药材、能够出售的木材、土地出产的经济作物,纵然不能够长期贮存也罢。
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伊斯兰教法定农产品的“天课”为主命,是依据《古兰经》、圣训、公议所定。伟大的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过分。”(6:141)又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2:267)由尔布敦拉。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说:“用雨水、河水、泉水浇灌的田地和旱地所出产的庄稼应出十分之一的农产品“天课”;用牲畜或者人力、机器抽灌所出产的农产品应出二十分之一的天课。”公议即是:所有伊斯兰教学者一致认为;农产品的“天课”为主命;并且把它命名为“欧什尔”。(什一税)
问:哪一种土地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
答:土地不是交纳土地税的地;原因是一块地不能同时交纳土地税和农产品“天课”。“拜咳格耶”传自伊布拉欣:穆圣说:“一块地不能同时交纳土地税和农产品“天课””。并且,土地必须是具有出产的,果园必须是结果的树木。而且是天雨、河水、井水、水渠水浇灌的土地。因此,柴、草、无有收益的所有物都没有农产品“天课”。
问:农产品“天课”是否和财产天课一样,必须是足够一年,并且是具有满贯者还必须是具有自然增长的财产,交纳农产品“天课”的人必须是理智健全、没债务者?
答:农产品“天课”和财产天课不一样,它不论完整的一年,只是在收获季节具有收益并且够满贯者,就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正如《古兰经》说:“你们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过分。”(6:141)
农产品“天课”不论它自然增长与否;也不论交纳农产品“天课”者是否具有财产的满贯;只要他具有土地使用权和农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他所耕作的土地能够出产农产品就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
交纳农产品“天课”和财产天课不一样,伊斯兰教法不论交纳者是否是成年人、是否是理智健全者;只要他具有土地使用权和农产品的所有权,别人可以代替交纳农产品“天课”。
伊斯兰教法对交纳农产品“天课”规定:交纳者不一定是土地所有者,只论他具有土地使用权;因此,租赁土地者、承包土地者、购买土地者只要土地能够出产农产品,而且达到满贯者,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
伊斯兰教法又规定:交纳农产品“天课”者和交纳财产天课不一样,财产天课只要是负债者,不交纳财产天课;农产品“天课”只要达到粮食、果品等的满贯时,并且人们耕作的土地具有收获者,纵然他负有债务也罢,必须交纳农产品“天课”。
问:如果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土地荒废,没有收获者是否交纳农产品“天课”?
答:如果庄稼遭受自然灾害不够满贯者不交纳农产品“天课”;如果土地由于自己放弃没有耕种不交纳农产品“天课”,但是必须交纳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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