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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了的宗教》 伊斯兰与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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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1:58: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我听说有个学生写了篇论文,(论证)了伊斯兰是一种封建主义,并因此而获得了硕士学位,不禁使我大为惊奇。不仅是这个学生的行为,令人不可思议,还有给他授以学位的那些教师们,也同样使人不解。学生的行为或许还情有可原,也许他对自己所写的事,不甚了解,也许他是出于一种对伊斯兰的敌视。但是,那些学识渊博的教师们,怎么解释?我们怎样解释他们的行动,对伊斯兰社会经济制度的认识,以及他们对历史的认识?

然而,当我回想起,这些学识渊博的教师们是谁的时候,我就不感到奇怪了。难道他们不是那些受到外国剥削者的引诱,让自己的知识类型,去适应他们需求的人吗?难道他们不是登洛普先生所特别感兴趣的那些人吗?(登洛普先生是英国官员,极受英国殖民当局的幸宠,他制定了在埃及的教育政策)他们被送往国外,表面上看起来是深造,而实际上,是一种阴谋,就是要把他们变成,对自己的文化和文明一无所知的,彻头彻尾的门外汉;让他们看不起自己的宗教、看不起自己,看不起自己的历史及信仰,跟在他们西方老师后面,亦步亦超。他们对颠倒历史、混淆是非,竟能熟视无睹,这也就毫不奇怪了!

让我们检讨一下封建主义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因为我们从最近欧州出版的拉西德·阿尔·巴拉维博士作著的《共产主义》一书,摘录如下章节,谈到封建主义,作者说:(封建主义是一种生产方式,它的显著标志,是存在着永久的农奴制。这个制度允许地主或其代表,有权从产品中提取一定的配额,并享有某些特殊的经济权力,有特权可以让佃农为他们服务,或者付给他们现金或其它东西。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解释,封建社会,把人们分成了两大阵营:(1)封建土地主,(2)佃农,亦可分为几种,如农民、农业工人和奴隶。这几种类型中的某一类,人数正在急剧下降。农民有权拥有一部分土地,生产出来的东西,他们可以保留一份来养家糊口,还可以在耕地上建造房屋。但是为了得到这些权利,他们每周都要用自己的牛或农具,在地主的田里,为他作无偿的劳动。在收获季节里还要为地主做帮工,逢年过节要大送其礼,他们收获的各物,必须送到地主开的磨坊去加工,摘下的匍萄也要送到地主的压力机下去压榨o (地主还对居住在他的封邑领地范围内的农民,拥用司法和执法大权。)

(封建主义的真正生产者,并不像我们今于想像的那样自由。他们没有田地,他们也不能,买卖,继承土地,或把土地作为礼物赠送给别人。他们被强迫去到主人的田地里劳动。作为对主人无条件服从的标志,他必须付出各种无规定而繁杂的税务。地主可以随意易主,把他们连同土地互相赠送,而他们却只能留在这块土地上,不能到另外的地方去找寻工作,甚至连换一个主人的权利都没有。就是这些罪恶的行径,构成了古代奴隶制和现代自由佃农制之间的联系。)(主人可以决定给农民的土地的数量。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让农民为他效力。他用不着担心其他地主的行动,更不考虑农民们的利益。)

作者接者说:(在十三世纪,大规模的非法移民活动后,终于出现农业工人。这个运动被称为(农民逃亡运动),使地主们疾呼要制止逃亡者。他们之间达成协议,每一个地主都有权抓住任何逃到他们领土上的农民。但是,由于这种现象——农民逃亡——越来越普遍,地主们不得不越来越依靠雇用劳动力,来为他们干活。他们达成的协议,失去了作用,他们的合作也日益松驰,这必然会引起另一个结果;以现金支付的工资,取代了无偿地被迫劳动。)

农民们逐渐富有起来,这是贵族们和地主们,不愿意看到的,然而这样的农民却越来越多,成了他们的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形势大大有利于农民。他们交出钱来,以得到自由。情况一直延续到十四世纪,农业工人的自由权,终被正式承认。然而,在这一段时期更重要的变化,是封建结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开始瓦解。随后而来的几个世纪中,这种制度终于彻底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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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2:00:17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封建主义的特点,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它,目的使我们必须在其它复杂相似的论述中,保持头脑清醒,不受其所惑。我们知道了封建社会的特征,不禁要反问一下,在伊斯兰的历史中,到底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有过这样的封建主义?

一些表面现象,可能会使一些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误入歧途,曾给某些极会主义者们,提供中伤污蔑伊斯兰的藉口,这就是在伊斯兰的初期,也存在着两个不同的阶段;地主以及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的农民。但这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决不能据此,就判断说伊斯兰如同封建主义。为了对伊斯兰和封建主义作一番比较,我们把封建主义的最主要的特征列表如下,

(1)永久农奴制。

(2)农民应向其主人尽的义务,包括:

(甲)每星期为封建地主,无偿耕种一天。

(乙)某几个季节(如收获季节)为地主无偿帮短工。

(丙)尽管农民已经相当贫穷,而地主已经非常富裕,每逢宗教节日,或其它相似的日子,农民必须送礼。

(丁)被迫把各物在地主开办的磨坊去加工。(我们略去了酒坊,因为伊斯兰教禁止喝酒。)

(3)地主有权随意决定农民是否可以继续耕作这块土地,决定对他应尽的义务,决定税收的多少。

(4)地主拥用一切司法和执法权,这种权利不是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制订的而是根据他自己的喜恶和意志决定的。

(5)在封建社会逐渐衰落的后期,农民必须用现金购买他们所需要的自由。

让我们的读者先看看这些,然后,再转过来看看伊斯兰的历史中,是否有相同的现象。那些人肯定会失望,伊斯兰和上述的情况,毫无任何关系。

伊斯兰的历史上,没有过农奴制度,也不存在着上述的农奴制的原因、情况,以及取得自由的手段。伊斯兰从不存在着,把农民禁锢到田地里的桎梏,目前所知,仅有的奴隶是战争中得到的战俘,而这些战俘的数量,在早期的伊斯兰社会中,和众多的市民人数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主人们的土地上劳动,直至自动取得自由,也有时,他们自己主动要求主人,为他们立下自由的字据。在欧州封建主义的历史中,就不存在有这种类似的现象,在欧州不但不可能鼓励农民获得自由,反而会阻碍、压制他们,不许他们获得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欧州的农民,可以随着土地被转送给其他的地主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摆脱他们所耕作的土地,更无法摆脱,地主们对他们的控制。

伊斯兰则和这种农奴隶制度截然不同。它原则上,反对任何形式的奴役,它认为只有对所有生命的创造者——真主,的服从。决不能对一种生物压制另一种生物的现象,听之任之。一但出现了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毕竟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决不可能出自伊斯兰。这通常是一种暂时的、过渡的现象。伊斯兰认为国家有责任鼓励奴隶们取得自由,扫除一切不平的障碍,并为了达到此目的,向他们提出各种可能的帮助。

在经济上,伊斯兰不承认一个人,可以束缚和控制其他的人。我们上节所提到的奴隶是一个例外。因为当时的经济形势,伊斯兰不得不让这类事情存在下去,直到这些奴隶们,从精神上得到自由,在社会上,能作为社会一员,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止。伊斯兰在整个过程中,是积极地帮助他们获得失去的自由。

伊斯兰把自己的经济,建立在自由行动的基础之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合作,在个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伊斯兰政府充当着这些人的保护者和管理者,它照顾那些由于某种原因,生活落后的人,同时也反对那些生活得过于奢华的人。在伊斯兰社会中,国家从各种资源供应所需,不使任何人成为土地拥用者的农奴,不使任何人降低自己的身份,不使任何人失去他的独立、自尊和荣誉。

综上所述,不论从思想上,还是经济上,伊斯兰都是反对封建主义的,它甚至在人们陷入农奴制度的桎梏前,就把他们挽救出来,使他们免受其苦。

至于封建地主强迫农民无偿劳动一事,纵观整个伊斯兰历史,找不到一丝一毫的证据。在这方面,伊斯兰堪称独树一帜。只有当一个农民触犯刑律时,才允许地主把土地收回,并租给其他人耕重。但是,这却不是鼓励压迫,而是根除农奴制度的步聚。伊斯兰要建立一个地主和佃农之间的自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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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2:01:29 |只看该作者
伊斯兰承认的唯一合法关系,就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合约者是雇佃。前者,农民必须向地主交纳一定比例的产品作为租金,然后他可以自由使用这块田地,他可以决定花费多少,他可以把留下的一切,供个人消费。还有一种情况,是地主承担所有的花费开销,而农民只付出劳动。每到年底,农民和地主一起分享土地上出产的粮食。这两种情况都不是被迫劳动,及专制独裁者的特权,让农民为他们的主人无偿服务。伊斯兰社会中,双方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力。私有制的形式是互惠的。农民首先能自由选择他想要租的土地,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为哪个地主工作。其次,农民和地主同样有权,决定在合同上要交的租金数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见解,地主无权阻止农民进行其它选择的自由。作为雇农,农民享有和地主一样的法律权利,他们公平合理地分享利润。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与欧州封建主义相反的事。这些现象在伊斯兰社会中颇为流行,人们司空见惯,而在欧州封建主义历史中,却极为罕见。例如富裕的地主要在开斋节或别的节日,给贫苦的农民送大量优厚的礼物。特别是在斋月,伊斯兰教最重要的一个月,这件事更加明显。亲戚朋友相互拜访,设宴招待穷人,并送去大批贵重的礼品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换句话说,伊斯兰不象“文明的”欧洲,那些达官显贵们,不仅不把他们的财富用于帮助穷人,恰恰相反,他们反而再从穷人那里敲诈礼品。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制度中,农民的种种义务,从此逐渐变化成强制性的劳动,这些都不是伊斯兰容许的。伊斯兰在地主和农民间建立了一个平等互惠的私有制关系。欧洲的封建地主要农民为他们尽各种义务,无偿在作各种苦工,甚至沦为他们的奴隶,来作为对他们提供了保护的报酬。而在伊斯兰社会中,富人提供了同样的义务,而不索取任何报酬。他们为这些人尽义务时,他们想到的,只是求真主高兴。这就是一个有高尚理想,和信仰的社会,和没有崇高的信念的社会生活,的明显对比。在第一种情况下,一个人向其它人提供社会服务,他的心底怀着敬崇,他觉得他接近真主。在另一种情况,他们想到的,只是充满了铜臭的市会哲学,每个集团都是攫取更大的利益,都想控制及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最终的结果是,他们之中的最强者出现在舞台上,占据了所有的财富和利润,而那些合法应该得到的人反而却得不到利益。

封建主义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地主有权收回或给予土地,有权决定佃户额外的义务劳动。这是欧洲贵族统治权和农奴制,所特有的性质。这种概念在伊斯兰的历史中是不存在的,伊斯兰也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贵族统治权和农奴制。限制农民自由选择的唯一因素,是他自己的意愿以及他的经济潜力。出租人不享有任何特权,可以阻止农民就租金进行讨价还价。雇农也是一样。雇农所耕种的田地数量取决于他自己的体力状况,和他的助手的情况(一般是指他的几个儿子)o向他征收的租税决不会超越他自己维持生活的需要。在这种定义上讲,土地成了地主和雇农的共同财产,直到庄稼收获为止。至于地主的土地对农民说来,他即不需要为地主干什么额外的事情,或任何强制性的工作。

伊斯兰和封建主义最明显的不同,莫过于在封建社会中,地主享有的司法和执法权。封建地主一个人,可以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在他的领土里,他可以控制一切社会和政治生活。伊斯兰与这种制度格格不入,它不但不赞成人类之间维持这种关系,相反,它促进世界消灭这种关系。

欧洲诸国对于上述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从来没有过成文的土地法律。罗马法律提供了各国立法基础。它授予封建地主的特权,使他们在各自控制的范围内,实际成为独裁者。有权制订法律和判决权,并可以实施他们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在一个人身上,同时集中了立法、司法和执法大权。每一个封建地主都可以建立一个,国中之国。政府当局决不干涉这些封建地主内部的事务,只要这些封建地主答应,继续承担财政和军事义务即可。

这类事情不会在伊斯兰里找到。伊斯兰建立了中央政权,有地方法,可以同时对所有居住在这块疆土上的人施行。国家委任法官,用以加强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地方律法。在法律面前,各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可以比其它人,享有任何特权。只有当一个人犯了错误、或行动出了轨时,才会被传讯,并让其作出解释。后来,政府违背了伊斯兰的教义,堕落成为世袭的君主国,它仍然保留了一些伊斯兰的特征。例如,政府仍然对居住在它的影响范围内的各阶层的人,行使绝对的主权。对于居住在这块广阔的土地上的居民来说,法律只有一种,对每人都是同样的。唯一的例外,就是法官的本身对某几个问题的观点见解不一致,这也是在地球各个角落都是司空见惯的。正是这些法律规则保护了农民,免遭封建地主的压迫,免受他们的贪婪、欲望和随心所欲,带来的灾害。农民们不是受到封建地主的意志统治,而是受到神圣的法律统治。它不仅保障了地主和农民享有相同的自由,它同时对全人类都是平等看待的。, 当然,在穆斯林的历史中,也有些不幸的事件,我们看到法官们违心地不按法律行事,是为了讨好封建统治者,但是这些事件仅是些迷误而已。正象历史事实所证实的那样,即使欧洲的学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事件都是例外。相反,在伊斯兰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案例,显示了法官根据法律,作出了有利于穷人的判决。在这些案例中,穷人不仅反对过地主、地方长官、部长大臣,甚至反对过哈里发本人一一哈里发是权威、权力的绝对象征。但是,从未有过一个法官因此而丢掉职位,也没有一个统治者向他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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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2:02:10 |只看该作者
同样,在伊斯兰的历史中,从来没有过欧洲那样的农民大规模逃亡事件。这是因为农民不仅享有从一个农场到另一个农场做工的自由,他还享有在广大的伊斯兰统治的范围内;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自由。例如埃及农民,除了他们自己的好恶以外,可以因不满意合同而去另寻新主,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他们,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伊斯兰世界的其他农民,像埃及人一样,如果他们对工作的地区感到不满意,他们享有绝对的迁徙自由。他们的行动不会受到任何阻碍。而处于农奴制的欧洲的农民则不然,他们在迁徙的路上会遇到各种阻碍。

在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到达末期时,农民往往不得不用钱去换取自由。这一点在伊斯兰的历史,也是不存在的。原因很简单,农民们和其它阶层的人们,一样享有完全的自由,他们完全没有必要去付出钱,来购卖他们已经拥有的自由。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伊斯兰的世界里,有很多小国家在整个伊斯兰历史里,保护臣民的利益,保护他们各种海路和陆路的贸易,支持他们从事各种手工业,然而在欧洲,所有这一切都随着封建主义的兴起,而烟消云散。整个欧洲被笼罩在精神上的蒙昧,和文化上的黑暗之中。是伊斯兰给他们带来了光明。首先,他们在十字军东侵时和伊斯兰有了接触,其次是在西班牙。这两次接触都使欧洲摆脱了文化和精神生活从处于停顿状态的漫漫长夜,走上了文艺复兴的道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伊斯兰占统治地位的诸穆斯林国家里,根本没有封建主义存在的痕迹。伊斯兰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它的教义,基本原则和法律,都是和封建主义格格不入的。不仅是这些,在整个伊斯兰的发展过程中,都消灭封建主义的形成。在奥米耶(Ommeyed)和阿巴斯(abasside)时期,有过一些类似封建主义的事。但是,它只局限在的一定范围内,从来没能发展起来,成为伊斯兰教社会生活中的特色。

诚然,在伊斯兰的现代史中,特别是奥托曼帝国的末期,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可以找到封建主义的存在。当时穆斯林的心目中,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已经丧失,政治权力落入一批对伊斯兰教几乎一无所知的统治者手中。而那些不信神的、唯物主义的、侵略性的欧洲文明,成功地席卷了整个伊斯兰世界,使事情更加糟糕。欧洲人实行了军事战领,破坏了所有的道德观念,毁掉了互相合作的精神,取而代之的是无情的资本主义剥削,以及贫困者终身的悲惨境况。在某些穆斯林国家,这种从欧洲输入的封建制度,依然存在。它具有一切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和性质。看起来很明显,对当前伊斯兰世界的某些国家出现了欧式封建主义,与伊斯兰教毫无关系。它的出现和存在,应该由穆斯林的几个少数统治者负责任。有些统治者不用伊斯兰的法规,而是从几个欧洲国家抄袭来的宪法和法律,来统治自己的人民。全世界的人们都看得清清楚楚,他们是忠心于西方主子的追随者。

从以上的论述中表明,当代世界上思想斗争的焦点是这样的情况,兹将其事实说出:

(1)私有制的因素,并非为封建主义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更重要的是人为的因素加强了它。私有制的方式以及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封建主义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伊斯兰国家中,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然而却不存在着封建主义的原因。这是因为伊斯兰精神,以及这种精神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使人们结成了一种不利于封建主义成长的关系。

(2)如果欧洲的封建主义制度应该受到谴责的话。那么绝不能因为它是人们进化道路上的一个必需经过的阶段,人们无法超越而受到谴责。欧洲深受其害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它没有建立起一种制度,没有制定出一套法规,从而使人们之间保持正常的关系,指引人们获得文化和教养。如果他们能象伊斯兰世界那样,有一种思想和准则来指导,并建立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那么,封建主义在欧洲是绝不会出现的,也无法发展起来。

(3)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先是共产主义社会,然后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是共产主义社会——这被一些辨证唯物主义者们形容为一条人类发展史中的自然规律,实际上,除了在欧洲历史中存在过以外,从未在其它地区经历过。伊斯兰世界就根本没有经历过封建主义的阶段;它现在也没有到达共产主义的阶段,而它今后也不会到达那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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