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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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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1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节  婚姻的条件

婚姻属于社交,并包括了今生和教门的得失。结婚是强调的圣行,因圣人说:“不结婚之人不属于我的教生。”是指对结婚有需要之人,对渴望结婚之人是近主命的当然,怕亏害妇女而不结婚之人是可憎。没有结婚的能力者,只要他举意当有能力时就结婚的,不是可憎。没有性功能之人,婚姻是不成立的。
婚姻是享受权利而定立的约会,男子合理地享受妇女的婚配,而以约会成立,只要双方愿意,不受任何教法的约束。

购买婢女公开提前说明婚约,结成夫妻,是受喜的。非穆斯林进教前说明婚约,公开结成夫妻也是受喜的,与买的婢女或在手上进教的妇女结成夫妻是合法成立的。

婚约的成立是以男女双方其中之一提出求婚,另一个答应就结成婚约,如说:我本身(或我女儿或被委托的妇女)许配给你,另一个说我愿意接受,即成立。不管用什么语言,或者双方都不懂得那句话的意思,也成立。如可以用波斯语和其他语言,用阿语不是条件。就如同做生意的语言,成交与用什么语言无关。用婚配词,婚约结成;不用婚配词,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并应答婚约也结成。无请求和应答同意或用暗语则无效。

证人是证明他们自愿并无强迫,使婚姻真正之人。礼品、掌权、施舍、买卖,对掌权有利的话,只要有举意或有表现即为自愿;即使没有掌权、管家务的实际(特别是奴婢),公民妇女只要得到享受,即证明是自愿。
运用遗嘱、出租、借用,没有掌权的婚约不真正。

圣行的条件是:
1、双方的话彼此听见(请求和允答),二人互相愿意。

2、两个成年的男公民或一男二女在场作证,若分别听见不是同时听见不成立,要别人在场再作证婚。
证婚人即使是坏人,或受冤枉过处罚的,或盲人,或双方的子女(两子或一子二女),若有至亲异议时,子女的作证不为依据。9只要一方否认,子女的作证即不作证据)。

一个穆斯林当着两个有经之人,婚配一个有经的妇女也是正确成立的。若穆斯林否定,则两个外道的作证不为依据。若他争论则接受作证。

一个男子把自己的幼女许配给别一男子,若当着一个公民的男子或两个女子,只要幼女之父在场,即婚约成立。父亲是主婚人,媒人是证人,若父亲不在场则不成立。因媒人不是证人。

若父亲当着成年的女儿婚配给某人,只要有理智的女子不反对婚约即真正。因父亲是主婚人,有证人和本人在场。若成年有理智的女子不在场,则不成立。委托人在场则媒人是证人。若成年女子在场,主婚人也算是证人,否则不成立。许配的婚姻,只要当时双方不提出反对即成立。

最好的主婚人是直系的长辈,其次是至亲、近亲的长辈,再其次是一方的掌教、长辈。

聘礼是圣行的条件,少的也成立,多的为了显示穆斯林的优越是受喜。若遵从外道的婚俗排场,负债或婚后造成困难的、浪费或违反圣人的,都是重的可憎。

许约的聘礼不成立,他丢了圣行,退婚若没有同房的,退回少许聘礼是允许的。若女方自愿全部退还而无困难也是可以的。若是同过房的,追讨退回聘金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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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13:13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禁止的婚姻

直系亲属:父母的长辈、晚辈、姐妹、儿女、侄子、侄女、姑母、姨母,这七种人是在“禁止聘你们的母亲”的禁止内属于非法。

同过房的妻室的女儿、继女属于非法,未同过房的则合法。岳母、外祖母,连同继女的女儿也在内,长辈和晚辈的妻室是绝对禁止的,远亲也在内。
上辈的:

(父亲一边的):母亲、继父、祖父母、继父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继祖母、叔父母、继父的叔父母、父亲的继母的兄弟姐妹及儿女。

(母亲一边的):外公外婆、继外公继外婆、双边的曾外公曾外婆、舅父母、继舅父母、母亲的继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儿女。

下辈的:
妻子的姐妹、母亲、祖母、继儿继女。儿子的妻子及儿女。女儿的丈夫及他们的儿女。丈夫的父亲、祖父、儿子、孙子都在禁止婚配之内。

自己的姐妹、女儿、侄女、姑母、姨母均是禁止婚配的,但堂姐妹婚配教法允许。如姑妈和舅舅,姨妈的女儿都不是祖父亲一边的血统。同乳姐妹兄弟也是一样判断,同乳兄妹乳母均在禁止之内。

乳亲、血统亲的父母及亲继母,两种亲的亲乳姑娘和他们的姑娘都是禁止婚配的。

淫妇的女儿对奸夫是非法,有过一次通奸的,对他们双方的下辈互相婚配是非法的。以欲望观看过阴户内也断为通奸。通奸者的母亲对奸夫是非法的,他的晚辈、长辈对于淫女一边的也是非法的,如父亲奸污儿子的妻,则儿子与其妻的婚配断为非法。奸污了岳母,妻子对他是非法的。与继女通奸,妻子成为非法。直接接触的、以性欲观看阴户的、有性欲冲动增加的,对妇女和老太婆有心动和性欲增加的,均断为奸淫,同样判断禁婚。

两个妇女比作夫妻,娶了一个则另一个也在禁婚配之内,即使离婚再娶另一个或性接触均非法。

妇女和他的姑母同时嫁一个男人是非法的。若离婚,直到离婚守限后(三个月)才可娶另一个。

以主权接触过婢女后,明娶他的姐妹,婚约成立。但只能与其中之一有性关系,否则为非法。与接触有关的行为同样非法。

主人娶婢女为妻,婚约不真正,因为已经是事实上的夫妻,若为了小心而明娶是受喜的。

仆人不能娶女主人,也同样不能娶女主人的女儿,直到解除主仆关系之后。

不准许娶拜火教、多神教、无神论者直到他们入教,宁可娶信教的婢女更优越,即使使你受慕也罢。因为害怕后代中出现非穆斯林。同样嫁给非穆斯林也是禁止的,直到他们信教。穆民的仆人比多神教的男子更优越。

已取了公民后又取婢女是不正确的,以婢女为妻又取公民认为可以。

要俘虏的孕妇不成立,等生下后再娶则成立,因为怕混乱血统。

凡是娶血统已定的孕妇不正确,即使是为他的主子怀孕生下的。孩子的母亲除指原配外,收房的婢女也同等称呼。因收房后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婚姻是合法的。即使是非法性交的。生下孩子后同样平等合法。

奸夫配淫妇是合法的,孩子归给奸夫。婚配有权或行奸性交过的妇女,只要未怀孕都是合法的。经期也可以婚配。“淫妇只可嫁奸夫或偶像崇拜者”的经文已停止。

临时婚姻不成立,在正统派上已停止。如说:“我给你钱,我享受数日”或以若干钱和你定下若干时间的婚姻,以后互不相干。因为圣人说:“归主后,特别是末尾时光害怕临时婚姻成为奸淫充满泛滥的手段,或为奸夫淫妇开门,为卖淫和嫖娼创造了方便。”在什叶派上是可以的,因为他遵行古制,以此而增加了信士的人口。

非法婚姻,如同时娶两姐妹,超过四妻的守限等,应纠正并遵行教法允许的,特别是明知之后。
婚姻的成立是以双方的允答自愿。婚约后未同房的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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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15:50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主婚人

主婚人必须是穆斯林、有理智的成年人,即使是坏人也可。主婚人对小女孩、疯女、婢女作为条件,对成年人自由女不是条件。对于初婚或再婚的有理智的穆斯林妇女,即使门户不对,主婚人不同意,婚约都成立。凡对财产有处理能力的即能掌握自己的,婚约都成立。若无这种能力,婚约不成立。

直系亲属作为主婚人,对门户不对的可以阻拦。由法官决定废除婚约。因大伊玛说:“门户不合的,婚姻使不得。”即使是父亲也不能强迫成年或处女的婚姻。

主婚人可以强迫幼女,不能强迫成年人。沙裴尔主张可以强迫处女,不能强迫再婚的。强迫者只能是父亲和祖父。我们苏菲的主张,都可以强迫(父亲祖父所委托的主婚人),但主权仍在双方允答。

对问女方,若沉默不答、或是不带饥讽的微笑、无声哭泣,若说明男方的名字,男方与她相识,即算允许。若哭出声不作定论,若后高兴即为允许。若与男方不相识,未提男方名字,则为拒绝。如女方不回答,而微笑、或无声哭泣,按同意允许判断。须向他说明男女双方的名字,即算为同意允许,若女方说拒绝则婚约无效。

聘礼是遵圣行,不是婚约成立的条件。

只要不是由于性交,而是跳跃创伤、被强奸等原因,仍判断为处女。

若成年女拿不出证据,则她应发誓。但不要她发誓,双方提出证据,则应接受女方的证据。

强迫男女儿童的婚姻,父亲、祖父及委托的主婚人都有权,婚约成立。其他人无权强迫。但他们成年后,当知道婚约时,两个都有废除婚约的自由。若两人反对或其中一人反对均可废除。若女方沉默,代表代聘的婚约已同意。若双方都沉默,婚约废除的自由即丧失,可以成婚同房。

已成年的男女和再婚者无公开的自愿或证据。若表示沉默而不公开的说:“我已喜欢,我已愿意”,则婚约废除。若交取了聘礼则不表态,离开了当地婚约也不坏。若退回聘礼即废除,若不退聘礼只表明不愿意,也同样废除。幼童时的婚约,在成年时双方有权拆毁,但以法官判决为条件。

婢女,强迫出嫁然后放赦,不需法官判决。放赦后的废除也不需法官判决,是为了限制丈夫的权力,保护婢女信教后的权益。

丈夫三次提出离婚,离婚即成立。对未放赦的婢女是两次即离婚成立。放赦的是三次,若要复婚则须转嫁后离婚才能复婚。苏菲的判决是,若三次说出离婚后,在守限期若后悔莫及之人在口唤下,可以按谎誓罚赎一次,终止离婚。若第二次即以教法执行。

未成年婚约一旦成立,若一方亡故另一个有继承权,因为婚约有效。

继承权的程序是:儿子先于父亲,无儿子是孙子,若无儿孙则是父亲,无父则是祖父,若无则归同父母的同胞兄弟,若无归父亲的兄弟,若无归亲侄子,若无则同父侄子,无则归叔父,若无归同祖叔父,若无归同上的晚辈,无则归后家族的祖父,无则同上的晚辈,即使曾祖和他的子孙。继承权的次序也就是强迫权的次序。

主婚人只针对穆斯林子女、公民、成年人,以信奉伊斯兰为条件,不包括非穆斯林。

父亲一边的继承不存在时,主权归母亲、外祖母、同胞姐妹、同父姐妹、至亲骨肉,如姑母,后为舅舅,姨母后为侄女,若全无则归有约相交的朋友,对介绍进教人的子女,可享继承权、婚配权,若都无则归政府,归给宗教裁判官,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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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17:34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门当户对

是指双方是穆斯林,一方进教后也相对。门户相对指男方因女方不愿下嫁、低贱于自己的,若丈夫取婢女、下人于自己的妻室,只要他愿意,婚姻就成立。

只要婚配者门户相对,近亲不在场子,远祖的长辈有主婚权。(如祖父、外祖父)

为了使主婚人的主权完善,远亲长辈主持的婚姻有效。

宗族的门户,古来氏对古来氏,其他宗亲对其他宗亲,即是相对。但对阿拉伯民族以外的,只强调伊斯兰方面的门户相对,而废除宗派。进教的与两代信教的与许多代都信教的门户也相对。公民与仆人,被赦的人,只论信仰虔诚方面的门户相对。

不与公开作恶之人的儿女婚配,如果没有公开的作恶,则可以和廉洁者的儿女婚配。

财产上的门当户对,嫁女要比自家更强的,娶媳要选比自家更差的,或是同等的才相对。

无力现交聘礼,又无能供养一月的生活的男方,不是贫女的门当户对,因为没有达到结婚的条件。供养妻子儿女是丈夫应当的职责和义务。

能交聘礼、能供养一个月生活以上的男方,对有大量财产的女公民也门当户对。

手工业者(织布、理发、清道、皮匠)和商业的(卖香的除外,布商、兑换商等)是同类行业的门当户对。

贵贱相近即相对,不一定要同行业。若以低的聘礼结婚,主婚人有权阻拦。为了避免离异或耻辱。

一方是外地人或双方是外地人,介绍婚姻者,要谨慎了解才能通过。若双方同意婚约才成立,否则不成立。

委托为自己找妻,被委托者把一名使女嫁给他婚姻成立。除父亲、祖父外,对男女、儿童的婚配不成立。若委托人找一个妻子,被委托者同时把两个妇女嫁给他,那么只有一个的婚约成立。若先后配给,第一个合法,第二个要等待条件通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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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20:03 |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  聘礼

最少是十文银钱,合21克银子,若不足的应补足,再多不限。

事先性交的,和真正暗中私会的,若一方死亡,聘礼已决定须给;若分手离异,当给一半。这是古兰的法律。

不出彩礼、聘金或是否定聘礼,只要双方同意,婚约成立,因彩礼是教法。

彩礼用禁物如酒、猪,不能接受,应出同价的聘礼。名是醋实际是酒,出奴隶实际是公民,无规格说明的布或牲畜,或以教古兰或以待奉妻子一年作聘礼,婚约都成立。丈夫是奴则待奉不作聘礼。

两换亲,婚约成立,但有相反圣训传言。事前已性交的、私通的,死去一人聘礼也当出,离异也要给离婚礼,即使是披衣、盖头、披肩、外出对从头盖到脚的一块布。

富裕男子离婚不超过原定聘礼的一半,贫穷的不得少于十文钱(21克银子),或以男方的能力给赠品。是遵古兰。

仆人丈夫待奉公民妻子则为应当的,婚约以此成立,不能颠倒。未出彩礼给妻子,丈夫死了,男方应给同样的彩礼,若离异要给离婚礼。

在既定的彩礼上,妻子要增加的丈夫应满足。若未性交、离异即不增加,给原定的一半,妇女放弃部分或全部也允许。

海里外ا لخلو ة(指男女住在能性交的地方),从感觉上、教法上,性的接触、暗中同居,即使没有性交也要出聘礼,除非性功能障碍,一方有不能性交之病。教法上的斋戒时受戒期,本性的月经、产血,强调要出彩礼,与性交过一样判断。

被阉割过的,阳萎不能性交的,同居出聘礼,遵了大伊玛目,不出则遵了两学生的判断。

主命阻止暗中私会,付功无阻,虽同居但阻碍男女独处,离异后女方只享受一半聘礼,同居者离异要守期限以免血统混乱。

女方收了聘礼赠给了男方,性交前即离异则应给女方一半,女方接受了全部,当退回男方一半。只要离异,当给原定聘礼的一半,不管赠送还是收下。聘礼的物品,则只要反赠给男子的,不退。

男子赠聘礼1000元,女方以不再娶妾、不离开本土为条件,若男方失了后一个条件当出1000元,失了两个,若不离异则出2000元聘礼,若纳妾须出同样的聘礼(即1000以上2000元以下)。

聘礼以货品,若有涨跌,女方接受高的价。若以公民为聘礼或空许愿,则应以十文为最低聘礼。两学生认为她可以享受公民的待奉,如同使唤仆人一样。

以处女为条件给聘礼,婚后发现不是处女,聘礼应给原定数,不得减少或退回,因聘礼与处女无关。
未说明马与布的规格、质量作聘礼,则取适中的中等价。

不成立的婚约(无证人)未接触过,不出彩礼是应当的。若同居过性交过,出为当然,但不超过原来说下的,拿了聘礼的,婚姻已确定。

同居的孕妇,凡愿拿聘礼的男方,宗亲已确定。从性交开始半年期限,则宗亲确定。定宗亲以婚约开始与正当婚约相同,是学生艾哈默德的主张。

彩礼只决定于男方父族,并要条件在族中相似,主事之人担保彩礼是正确的,即使是小孩的婚约,权利只在本人,主事者只传消息做媒。

向主事人和男方索取彩礼,须是主事人代收彩礼,交给男方保管均可索回,否则不讨回。

不交兑现的彩礼,妻子有权阻止性交接吻等,阻止旅行等。即使阻止,丈夫也应供妻室生活费。妻子有权旅行、出门淘生活、访问亲属,得到彩礼后即不可,须得丈夫同意。

妻子有权每周看望双亲,每年访问骨肉。短期的旅行不算离异。

聘礼的争议,双方须拿出证据,若无则先听男方的,调解以双方折中能接受来裁决。若双方都发誓,在数量上调解。

若一方死亡,彩礼不废除,须补足。继承人数量上的争执,要听男方的。原则上的争执,要听否认数量之人。男方无证据不判任何一点给男方。是聘礼还是赠品,要听男方的并发誓。若赠食物要听女方的。
非穆斯林国家以死物或无聘礼结婚的,女方无权享受聘礼。

进教前以禁物为聘礼的,进教后折成同等合法物的价值,为合理。若以猪为彩礼则放弃。因为拿猪的价值等于拿猪(卖猪的钱,卖狗或卖粪的钱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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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21:29 |只看该作者
第六节  非穆斯林的婚姻

有三个原则:
1、在穆斯林的权管区,接穆斯林婚姻的条件和判断。
2、凡穆斯林不正确的婚姻(如无媒证、守限期的婚姻),只要他们的宗教许可,则是正确的。进教后婚姻合法。
3、若是骨肉间的婚姻,不符合教法的,进教后应分离(如兄妹、母子、父女等)。

若结婚后进教,承认他们的婚姻。不合法婚姻有一人进教,就不受教法责成,不作纠正变更。若两人进教则应接教法责成,但无强迫。

双亲之一是穆斯林,儿女属于穆斯林。若双亲中一人是有经典的教,一人是拜火或多神教,儿童归于有经典的教(犹太、基督、天主教等)。

穆斯林娶有经之妇女在教法上合法。吃他们宰的牲在以前合法,现在应避免,因为他们在认主独一上已坏,而成为三位一体。

夫妻有一人进教的,则要奉劝另一人也进教,否则可以奉原教而沉默不反对诽谤,婚姻不变。因为为了劝化,若决不奉教或沉默则应离婚。

若妇女不愿意离婚可以保留,不退彩礼,未性交过的则退一半聘礼或不退取消婚约。离婚守限只在性交过的,同样是三次月经或三个月后。生下的孩子只定宗亲,而不给非穆斯林或外道,若另一方也进教则婚姻合法。

非穆斯林国藉不同,不是被俘,未到穆斯林权地,原婚姻关系已分离,若是奉教或被俘,则婚姻关系已断。若二人同来或被俘,不进教或一人进教,婚姻关系不变。

一人迁居的妇女,婚约已坏,不守期限娶她合法,只要她同意。孕妇则等到生产后。

夫妻一人叛教,婚姻即坏,聘礼可以不退,也可以按性交过的不退,未性交的退一半。若未说过聘礼的数目,则给一点赠品做离婚礼。

男方叛教,婚约取消,仍应付女方和孙子的生活费。若女方守限,不改嫁,女方叛教则无生活费和聘礼。离婚否由女方决定。

双方叛教后又同时奉教,婚约不坏。若一先一后则婚姻坏了。应重新定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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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平分配

谁有两个以上的妻室,应当对她们公平分配。如过夜、相伴、穿的、吃的。对于不能公平的事,公平分配不是当然,而是受喜,如性交。心爱是属于感情和本性的倾向,若长期不性交是不合法的,因道长们说:“一定的时间和她性交是应当的,对处女、再婚的、新婚、原配穆斯林,有经典的妇女都要一样公平。”

对女仆、挣钱赎身的、为主人生孩子而得释放的、主子死后赦放的女仆,享受公民一半的权利,阿里爸爸说:“圣人说:一个公民分给两个夜晚,一个女仆分给一个夜晚。”旅行时不分配,只给同行的,因为避免困难。领哪个妻子,最好是抽签,使她们愉快,否则领着自己需要的去。

若愿意,把自己的分配让给另一个是合法的。若反悔也可以。夜宿权可以是一夜,若需要可以是三夜。不要在一个上住得更多,除非另一个同意。除非探望病情,未轮着的即使白天也不要进她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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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饮乳

在两岁半内,只要吸一口奶,即确定乳母是乳儿的母亲,乳母的丈夫是他的父亲了。两学生断为两周岁内,或即使是断乳后。使乳母产生奶的男人即是乳父,断乳以后两岁或两岁半后,乳亲即被否定。断乳后无困难而哺乳是不合法的。

同乳兄妹的婚姻,和宗亲一样判断。圣人说:“宗亲(血统亲)中定为非法的,乳亲中也定为非法。”同乳就如同一母所生,同乳的晚辈对乳母也是非法。

供乳的一方都是内人,吃奶的一方只是夫妻和子女。即同乳即如一母所生,婚姻的禁止相同,即是配继母也非法。乳母的乳儿的弟兄姐妹不在此限。无乳亲即宗亲的婚姻禁止。配同乳兄弟的姐妹是合法的。

如同伯父配他继母前男人的妹妹,她对继父前女人的哥哥也是合法。

同乳即如同亲兄弟姐妹,通婚非法,与饮乳的时间和他俩的父亲无关。同饮一头牛,一只羊的奶的人,不属于同乳范围。

渗药、渗牛羊奶,若奶超过一半,乳亲即被确定。若渗食物是合法的,只要乳不多,不定乳亲。因有故、需要或困难。用乳治病,凡无营养的也同。

饮处女的乳、死亡妇之乳定为非法。若乳过的女子给丈夫做妾,对两人都成为非法。若未同房只退不给聘礼,但女孩应给聘礼一半。

否定乳亲的证人需一个男子或两个女子,确定乳亲则为乳母、生母,或看见到的任何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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