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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打印本页]

作者: 微风吹鸟衣    时间: 2008-11-6 16:4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为保证<<真境绿翠网>>的安全与安宁,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敬请广大会员严格遵守,并请各位版主严格管理,凡是反动、不适宜的言论一经出现,立即删贴,封杀其ID,并对其ID、IP地址及其相关言论记录备案,以备有关部门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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